钦州仲裁委员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核准登记和钦州市人民政府批准而依法组建的机构,于1996年12月26日正式挂牌成立。钦州仲裁委员会自成立以来,一致坚持公平公正、快捷保密、专家断案、一裁终局、突出当事人意思自治等原则及特点,尽心尽力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推动经济社会在广西北部湾经济区中又好又快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2022年钦州仲裁委员会为吸纳各专业领域的优秀人才,建立一支结构合理、专业均衡,适应多层次需求的高素质仲裁员队伍,现将仲裁员换届选聘相关工作公告如下:
一.选聘范围
凡是符合本会仲裁员选聘条件的国(境)内外有意向者均可申请。
二.申请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本会《章程》《仲裁规则》的有关规定,申请担任本会仲裁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爱仲裁事业,公道正派,未被司法机关追究过刑事责任,未受过与从事职业相关的行政处分或行业惩戒;
(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即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
2.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
3.曾任法官满八年的;
4.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
5.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三)其他法律工作者,须担任公司法务或业务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具有丰富实务经验,在所在行业或领域内具有较高声望;
(四)公务员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申请,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组织批准同意;
(五)港澳台、外籍仲裁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仲裁事业,品行高尚,独立公正;
2.具有法律、经贸、科技或海事海商等专业知识和实际仲裁工作经验。
(六)身体健康,能够保证一定时间从事仲裁工作,具有良好的庭审驾驭能力、能运用信息化办案系统工作,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岁(截止到2022年5月15日);
(七)接受本会《仲裁规则》及本会仲裁员行为准则等相关制度规定。
三.申请方式
符合上述条件,自愿申请担任本会仲裁员的人士请下载本公告附件,根据要求填写《钦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申请表》。
1.请于2022年5月15日前完成表格填报,附证件照片及居民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执业证书、技术职称证书等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并将加盖单位公章及本人签字的仲裁员申请表及证明材料邮寄至本会。
如未能通过本会仲裁员资格审查,提交的资料将不予退还,本会将严格保密。
四.培训、审核、聘任
本会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对通过预审的申报人士举办培训,具体培训事宜将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钦州仲裁委员会
2022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