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获悉,钦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涉外仲裁裁决,当事人分别为中国新疆某公司、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下称“哈萨克斯坦”)某公司,中方当事人依据《1958年纽约公约》、哈萨克斯坦法律,在哈萨克斯坦申请强制执行。该案件仲裁裁决得到了哈萨克斯坦执行地法院的承认与执行。仲裁是国际通行的纠纷解决方式,仲裁裁决与法院判决一样,在国内具有强制执行力,此外,仲裁涉外案件裁决还得到了《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缔约国的承认和执行。钦州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在哈萨克斯坦得到承认与执行,为沿“一带一路”走出去的中国企业提供专业、优质、高效的商事仲裁法律保障,也是钦州仲裁在国际化道路上迈出坚实的一步。
欢迎各市场主体在合同中约定“若发生纠纷,提交钦州仲裁委员会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