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机构仲裁案件,不是仲裁委直接进行仲裁,而是通过一定的组织实现的,这个组织称为仲裁庭。仲裁庭行使仲裁权基于当事人的授权。
根据仲裁法,仲裁庭组成有两种形式:
1.合议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当事人有权各自选定一名仲裁员(也可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即首席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当事人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由仲裁委主任指定。
2.独任仲裁庭,由一名仲裁员组成。该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由仲裁委主任指定。
仲裁庭的组成充分体现了仲裁法关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保证争议公正原则的统一。《仲裁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主任指定。
为确保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实现,仲裁法在组庭问题上确立了仲裁员回避制度。这一制度也是仲裁对仲裁争议事项公正解决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