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所谓一裁终局制度,是指仲裁机构对申请仲裁的纠纷进行仲裁后,裁决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据《仲裁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涉外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如果被申请人或者其财产不在我国领域内的,应当依据我国参加的《纽约公约》的规定,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