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通知(钦政办〔2007〕46号) - 仲裁法规 - 钦州仲裁委员会-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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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通知(钦政办〔2007〕46号)

    发布时间:2011-05-03 00:00:00 点击量: 来源:本站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于1995年9月1日起施行。仲裁作为国际上通行的解决民商事纠纷的规则和惯例,已成为解决经济纠纷的主要方式,仲裁裁决更易在国际上得到承认和执行。为进一步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对《仲裁法》的宣传普及工作

    仲裁是国际通行的解决民商事纠纷的有效途径,它不受地域限制和级别限制,仲裁实行协议管辖和一裁终局制度。与其他解决纠纷方式相比,更具有自愿性、专业性、公正性、及时性、保密性、独立性等特点。在经济贸易领域推行仲裁法律制度,是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是行政主管部门转换职能的需要,是妥善处理各类经济纠纷的需要。各县区、各部门要广泛宣传仲裁法律制度,推广普及仲裁法律知识。司法行政部门要将《仲裁法》纳入普法教育内容,重点加强对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的宣传,使人们在市场经济生活中,能够掌握和运用仲裁方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煤体,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深入广泛地宣传,提高全社会仲裁法律意识。工商、建设规划、商务、国土资源、交通、供销、粮食、食品药品监督、金融、保险等部门及行业协会,应加强对所属企业的合同管理及营销人员的培训,使之熟悉仲裁法律制度,积极推荐选定钦州仲裁委员会解决纠纷。各中介服务机构要熟练运用《仲裁法》,为当事人提供准确、及时、可靠的法律服务。钦州仲裁委员会要为仲裁法律的宣传培训提供服务。

    二、对标准(格式)合同、合同示范文本进行全面清理修订

    为保证《仲裁法》的正确实施,解决我市现行的合同示范文本的签订、履行及解决合同争议方式存在的问题,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各系统、各行业对正在使用的各种标准(格式)合同、合同示范文本要进行一次全面清理、修订、规范。对合同中存在的争议解决方式条款,一律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6]22号)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转发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修改合同示范文本有关条款的通知>的通知》(国法[2000]91号)的要求予以修订。对选定仲裁方式解决的,要积极引导选定钦州仲裁委员会仲裁。修订的标准(格式)合同、合同示范文本、要符合国办发[1996]22号文件要求。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为: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钦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各县区、各单位要指定专职人员负责对本县区、本单位的合同文本进行清理,清理现使用的标准(格式)合同或合同示范文本签订的合同是否符合国办发[1996]22号文件的要求,即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是否选择。凡未符合要求的,要从新修订或更正。此后要对合同规范化管理,凡是不符合标准(格式)合同、合同示范文本的各类合同一律停止印制、销售、使用。要保证示范文本的使用率达到100%,如继续印制、销售、使用不规范合同文本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三、切实保证仲裁法律制度的贯彻实施

    各县区、各部门要加强合同管理,进一步完善各项措施,确保仲裁法律制度的全面推广落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指导所属单位贯彻落实仲裁法律制度,引导签订仲裁条款,选择仲裁解决经济纠纷。今年年底前,选择仲裁解决经济纠纷的约定率要达到80%以上。各级法制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各类标准(格式)合同、合同示范文本的规范工作。市政府将组织对各县、区、各部门推行仲裁法律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县区、各部门要明确一名领导负责该项工作,并于2007年7月1日前把清理、修订、规范标准(格式)合同和合同示范文本的情况及有关数字书面报市法制办(联系电话:2824125)。

     

    二00七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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