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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拓奋进的钦州仲裁

    发布时间:2011-12-28 00:00:00 点击量: 来源:本站

    钦州仲裁委员会自1996年12月28日成立以来,在市政府领导关心和政府各有关部门的支持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构建和谐社会为根本,公正效率为准则,开拓进取,突出重点,讲求实效,认真执行仲裁法和国务院文件的规定,努力办好仲裁案件,加强仲裁委员会的自身建设,各项工作取得了较大的发展。

    一、基本情况

    近年来,钦州仲裁委员会受理了大量的民商事纠纷案件,其中,2007年,钦州仲裁委员会共受理案件57件,案件标的额2163万元,其中,仲裁裁决结案4件,调解或和解结案53件,没有被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2008年共受理仲裁案件106件,案件标的3506万元,案件受理数在广西区排名第三位,标的额排名第四位,其中,仲裁裁决结案9件,调解或和解结案85件,撤案12件,没有被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2009年共受理仲裁案件86件,标的额20158万元,受理数在广西区排名第四位,标的额排名第一位,其中,仲裁裁决结案13件,调解或和解结案72件,被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2件。2010年受理仲裁案件299件,案件标的额15933万元,案件受理数广西区排名第一位,标的额排列第二位(上述数据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全国各仲裁委员会年度受案统计)其中,仲裁裁决结案86件,调解或和解结案53件,没有被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2011年受理仲裁案件179件,标的额6563.61万元,其中,仲裁裁决结案47件,调解或和解结案40件,没有被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

    二、主要做法

    (一)学习仲裁法,积极宣传仲裁制度,扩大仲裁的影响力。

    钦州仲裁委员会针对以往宣传、学习仲裁法律制度力度不够的问题,采用多种方法、方式广泛推行仲裁法律制度,把仲裁融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使更多的当事人认识并选定仲裁解决纠纷这种方式。在学习、宣传上,主要做了如下几个方面的工作:1、经常根据钦州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调整,仲裁员增减变动等,适时在当地发行的刊物上公告钦州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仲裁员名单;2、编制《仲裁法》和《合同法》等法律知识讲座资料,向全市范围的企业、公司、单位宣传;3、联合市法制办、市工商联、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钦州港经济开发区管委等单位举办仲裁法知识培训班;4、组织仲裁员、驻会工作人员等走访企业、公司,特别是大中型企业和金融系统,召开座谈会介绍、推广仲裁法律制度;5、开展经常性的仲裁法律咨询活动。通过大力学习、宣传《仲裁法》和《合同法》等法律知识,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更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了解仲裁法律制度的优点,愿意选定仲裁解决纠纷这种方式。

    (二)全面清理修订标准(格式)合同、合同示范文本,引导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选定仲裁方式解决纠纷。

    为保证《仲裁法》的正确实施,解决我市现行的合同示范文本的签订、履行及解决合同争议方式存在的问题,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6〕22号)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转发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修改合同示范文本有关条款的通知>的通知》(国法〔2000〕91号)和《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通知》(钦政办〔2007〕46号)等文件精神,钦州仲裁委员会秘书处与市法制办联合在全市各系统、各行业正在使用的各种标准(格式)合同、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一次全面清理、修订、规范活动。对合同中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条款,一律依照有关文件的要求予以修通过清理修订标准(格式)合同、合同示范文本,使标准(格式)合同、合同示范文本符合国办发〔1996〕22号文件要求。

    (三)努力提高仲裁案件的质量,切实维护仲裁声誉。

    仲裁案件的质量是仲裁工作永恒的主题和生命线,也是仲裁事业持续发展的最终保障。如2010年受理的299件案件,及时结案139件,结案率为46.5%,以裁决方式结案86件,占结案总数的61.9%;以调解方式结案53件,占结案总数的38.1%;无撤案。在每件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按照仲裁案件快速结案率、调解和解率、自动履行率的&ldquo;三率&rdquo;要求,严把质量关,严格遵守仲裁法和仲裁规则,根据事实,依据法律,遵循公正、廉洁、高效、便民的原则,公平合理地仲裁案件,确保案件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和历史的考验,从而赢得双方当事人的理解和支持,增强了仲裁的社会公信度和权威性,充分体现了仲裁经济、高效和方便当事人的特点,为进一步拓展了仲裁业务,发展仲裁事业奠定了良好的社会基础。

    (四)进一步加强仲裁机构队伍的建设。

    聘任一批优秀的仲裁员。第五届钦州仲裁委员会组成后,秘书处严格按照《仲裁法》规定的仲裁员标准,目前共聘任了237名仲裁员。仲裁员来自本市、广西区内外及香港、新加坡和新西兰等地;专业涉及法律、民商、仲裁、涉外经济、合同、房地产、建筑、金融、知识产权、国际法、国际贸易、医疗卫生等领域。仲裁员是专家型、实践型、高素质的仲裁人才,基本保证专家断案、一裁终局的仲裁办案要求。

    三、存在的问题

    经全体委员、仲裁员和秘书处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钦州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工作虽取得到了较好的成绩,解决了一些遗留问题,但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有:一是对《仲裁法》的宣传不够广泛,一些单位、公司、企业对仲裁法律制度缺少了解;二是国办发〔1996〕22号文和钦政办〔2007〕46号文贯彻落实不全面,清理格式合同、推行合同仲裁条款等工作有难度;三是仲裁案件数量较少,造成秘书处工作人员工资、办公经费等比较紧张。目前,仲裁委秘书处财政差额拨款问题尚有待落实;四是案件来源较单一,目前案件主要还是以房地产纠纷为主;五是秘书处工作人员的学习、培训尚未形成机制,工作人员的素质尚待提高。

    四、今后工作努力方向

    (一)加强仲裁法律制度宣传推广,提高仲裁知名度,进一步拓宽受案渠道。联合有关部门组织举办仲裁法律知识培训班,广泛学习、宣传《仲裁法》;编辑有关仲裁法律知识的资料,向公司、企业发放、宣传;利用律师、法律服务人员和企业事业单位法律顾问等宣传、推行仲裁法律制度扩大钦州仲裁辐射面,形成&ldquo;仲裁-社会法律服务人员-市场主体&rdquo;互动,让市场主体认识仲裁,信任仲裁,选择仲裁。此外,通过新闻媒体、行业培训、咨询座谈、宣传资料等多种方式宣传仲裁法律制度,让更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运用仲裁方式保护其合法权益。

    (二)加强格式合同文本清理,合同仲裁条款的规范工作。

    认真贯彻落实《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通知》(钦政办〔2007〕46号)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6〕22号)中的规定,继续协助市法制办等部门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清理格式合同和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工作。  

    (三)进一步提高仲裁案件的调解和解率、快速结案率和自动履行率,确保仲裁服务质量。进一步提高双方当事人对仲裁服务的双满意率,即双方当事人既对仲裁结果满意,又对仲裁过程满意。力争使快速结案率、调解和解率、自动履行率达全国平均水平。

    (四)加强与各成员单位的沟通联系,建立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长效机制。一是加强与市司法局的联系,将《仲裁法》列入每年的普法计划,同时在律师中广泛宣传《仲裁法》,推行仲裁法律制度;二是加强与市工信委联系,进一步在各工业园区宣传《仲裁法》,推行仲裁法律制度;三是按照国法〔2000〕91号文件的要求,在住房建设系统广泛推行仲裁制度,争取设立住房建设系统仲裁调解中心,并积极发挥仲裁调解中心的作用,制定有利于仲裁调解中心工作开展的指导规范;四是加强与钦州银监分局联系,在金融、保险推行仲裁法律制度,规范农村信用联社的各种合同;五是加强与市国土资源局的联系,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对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积极引导当事人选定钦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六是加强市工商联的联系,在外贸、民营企业推行仲裁法律制度;七是加强与法院的联系和沟通,争取法院对仲裁工作进行依法监督与支持。

    (五)加强秘书处自身建设。逐步建立健全秘书处日常办事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管理,提高素质,进一步加强秘书处工作人员的队伍建设;加强仲裁员的管理工作,在现有聘任仲裁员基础上,重新选定、聘任既符合《仲裁法》规定的条件,又与钦州实际相结合,并且素质较高的仲裁员;强化对仲裁员的纪律监督,严格根据章程、仲裁规则处理或解聘违纪的仲裁员;进一步加强档案的管理工作,以便日后的参考和查阅。

    今后,钦州仲裁委员会继续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和有关部门协调指导下,围绕市委、市政府&ldquo;建大港、兴产业、造新城、强科教、惠民生&rdquo;发展战略,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为主线,坚持&ldquo;推行仲裁法律制度是根本,融入市场经济是关键&rdquo;的工作方向,大力推行仲裁制度,全方位融入国际区域开放合作,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充分发挥仲裁法律制度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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